发布者:娄浩|时间:2022年11月17日|1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资才于2014年向李义发借款20万元,答应尽快偿还。后经李义发多次催要后一直未还。2021年10月李义发将张资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资材偿还李义发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资材仍拒不履行,李义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张资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李义发在多方找寻后发现,张资材在2021年9月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低价转让至自己儿子名下。李义发打算以此为线索寻求回款的可能。
办案过程
听完李义发的描述后,我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第539、540、541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随即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经过起诉前收集证据,和执行法官沟通配合出具材料,做诉前保全等前置工作。具备了提起诉讼的条件后,我代理李义发将张资材和其儿子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张资材转让房产给儿子的行为,并将房产变回到其自己名下等诉求。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李义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获得胜诉。
律师观点
现实中不乏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无法通过法院执行回款的情况。其中原因亦不乏因债务人通过赠予或低价转让自己名下的财产逃避执行的。遇到这种情况后,债权人务必积极找寻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不一定是其名下的财产,有时也可以是债务人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予给他人的财产。有了财产线索后,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再配合法院行动,而切实有效的获得回款。
本案例中所提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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